本打印机针对正常的工作环境而设计,并已获得许多法规声明认证。
本打印机在美国已通过认证,符合 DHHS 21 CFR 的第 1 章,第 J 节关于 I (1) 类激光产品的要求,在其他国家/地区已通过 I 类激光产品认证,符合 IEC 60825-1:1993 + A1:1997 + A2:2001 要求。
I 类激光产品被视为非危害性产品。 激光系统和打印机的设计原则是在日常操作,用户维护或指定维修条件下,所受的激光辐射不超过 I 类级别规定的标准。
波长: 800 nm
光束发散角
平行: 12 度
垂直: 30 度
最大功率或能量输出: 5 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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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打印机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可降低打印机处于非活动状态时的功耗。 如果长时间不接收数据,打印机会自动降低功耗。 ENERGY STAR 和 ENERGY STAR 商标为美国注册商标。 要获得有关 ENERGY STAR 程序的更多信息,请参见 http://www.energystar.gov。 |
本设备符合 FCC 规则中的第 15 条。 其操作受下列两种条件制约:
本设备不会导致有害干扰。
本设备必须耐受任何受到的干扰,包括可能造成不正常运行的干扰。
本设备已经过检验,证明符合 FCC 规章第 15 部分有关 B 类数字设备的限制。 这些限制旨在对民用安装时出现的有害干扰提供合理保护。 本设备会产生,使用和辐射射频能量,如果未按照说明安装和使用,可能会对无线电通信产生有害干扰。 但我们不保证在特定安装情况下不会产生干扰。 如果此设备对无线电和电视接收产生有害干扰(可通过开关设备来确定),则建议用户通过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来尽量消除干扰:
接收天线重新定向或重新安置。
增加设备与接收器之间的距离。
将设备连接到电路上的插座中,该插座应当与接收器所连接的插座不同。
咨询经销商和专业广播电视技术人员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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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对产品合格性负责的生产商明确认可,用户如对设备进行任何更改或修改,都将使设备操作授权失效。 |
本数字设备符合加拿大工业和科学部颁布的 ICES-003 “数字设备” 干扰标准中数字设备无线电噪音排放 B 类限制条件。
Cet appareil numérique respecte les limites de bruits radioélectriques applicables aux appareils numériques de Classe B prescrites dans la norme sur le matériel brouilleur : « Appareils Numériques », ICES-003 édictée par l’Industrie et Sciences Canada.
本款打印机系统中可能内置有以 2.4 GHz/5 GHz 波段运行的低耗电,无线电局域网类型的设备(射频 [RF] 无线通信设备)。 本部分说明只在具备此类设备的情况下才适用。 请查看系统标签,核对是否装有无线设备。
只有当系统标签上标有 FCC ID 号码时,系统中的无线设备才允许在美国使用。
在人体(不包括四肢)附近使用无线设备时,FCC 制定了一个基本准则,要求设备和人体要保持 20 厘米的距离。 无线设备处于打开状态时,应在距人体 20 厘米以外的地方使用此设备。 内置于打印机中的无线设备功率输出远低于 FCC 规定的射频 (RF) 暴露限值。
此发射器不得与其他任何天线或发射器一起配置或操作。
此设备的运行必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1) 此设备不会产生有害的干扰,(2) 此设备可以承受任何干扰,包括可能引起此设备不正常运行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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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不可以维修无线设备。 请勿以任何方式进行改动。 改动无线设备将使您丧失使用此设备的授权。 维修时,请与制造商联系。 |
本打印机的电源线带有标准的 (BS 1363) 13 安培插头及 13 安培的保险丝。 更换或检查保险丝时,您必须重装合适的 13 安培保险丝, 然后需要更换保险丝盖。 如果不慎丢失了保险丝盖,在找到新的保险丝盖之前不要使用此插头。
请联系此打印机的销售人员。
在英国,13 安培的插头是最常用的类型,应该适用。 但是,有些建筑(主要是老式建筑)没有配置常用的 13 安培插座。 您需要购买合适的插头转接器。 请勿拆卸模压插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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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模压插头处断线,请立即丢弃。切勿重新接线,以免插入插座时遭受电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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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使用 CE 标志表示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的一致性声明,自所示日期起符合下列适用的欧盟 93/68/EEC 指令: |
CLP-320 Series: 低电压指令 (2006/95/EC) 和 EMC 指令 (2004/108/EC)
CLP-325W(K): R&TTE 指令 (1999/5/EC)
符合声明的信息可参考 www.samsung.com/printer,转至“支持” > “下载中心”并输入打印机 (MFP) 名称以浏览 EuDoC。
1995 年 1 月 1 日: 委员会指令 2006/95/EC 统一成员国有关低电压设备的法律。
1996 年 1 月 1 日: 委员会指令 2004/108/EEC (92/31/EEC) 统一成员国有关电磁兼容性的法律。
1999 年 3 月 9 日: 委员会指令 1999/5/EC 关于无线电设备和电信终端设备及相互认可一致性的规定。 您可以从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代表处获取完整的声明,该声明定义了相关的指令和参考标准。
以 2.4 GHz/5 GHz 波段运行的低功率,无线局域网类型设备(射频无线通信设备),可以置于(内置)家用或办公打印机系统之内。 本部分说明只在具备此类设备的情况下才适用。 请查看系统标签,核对是否装有无线设备。
只有当系统标签上有带有 公告机构注册号和警告符号的 CE 标志时,系统中的无线设备才能在欧盟地区或相关地区使用。
打印机中内置的无线设备的输出功率远低于欧盟委员会 R&TTE 指令所设定的射频暴露限值。
欧盟
奥地利,比利时,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具有频率限制),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和英国。
EEA/EFTA 国家/地区
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
本款打印机系统中可能内置有以 2.4 GHz/5 GHz 波段运行的低耗电,无线电局域网类型的设备(射频 [RF] 无线通信设备)。 以下部分概述了操作无线设备的注意事项。
特定国家/地区的附加限制,注意事项和相关事项在特定国家/地区部分(或国家/地区分组部分)列出。 本系统中的无线设备只允许在系统额定标签上的无线电认证标志所标识的国家/地区内使用。 如果系统标签上未列出您要使用无线设备的国家/地区,请与您当地无线电认证机构联系,了解具体要求。 无线设备受到严格管制,可能不允许使用。
内置于您打印机中的无线设备的功率输出远低于当前的射频暴露限值。 由于无线设备(可能内置于您的打印机之中)所发射的能量低于射频安全标准和建议的限度,因此制造商确信这些设备可安全使用。 不管功率级如何,在正常操作时都应注意尽量减少人体接触。
作为一般准则,在人体(不包括四肢)附近使用无线设备时,无线设备和人体之间通常应保持 20 厘米间隔。 当无线设备打开和发送时,设备与人体之间的间隔应大于 20 厘米。
此发射器不得与其他任何天线或发射器一起配置或操作。
某些环境要求限制无线设备的使用。 下面列举常见的限制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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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频无线通信会对商用飞机上的设备产生干扰。 目前的航空规定要求在乘坐飞机飞行期间关闭无线设备。 例如,IEEE 802.11(也称为无线以太网)和蓝牙通信设备都是提供无线通信的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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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其他设备或服务的干扰是有害的或被认为是有害的环境中,可能会限制或禁止使用无线设备。 例如,在机场,医院和存放有氧气或易燃气体的环境中,可能会限制或禁止使用无线设备。 当您处在无法确定是否被允许使用无线设备的环境中时,在使用和打开无线设备之前请咨询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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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国家/地区对无线设备的使用限制不同。 由于您的系统配有无线设备,在携带此系统进行跨国旅行之前,请向目的地国家的无线认证机构咨询目的地国家对使用无线设备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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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系统配有内置的无线设备,则除非所有的护盖和护罩都在原位且系统装配完整,否则不得操作无线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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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不可以维修无线设备。 请勿以任何方式进行改动。 改动无线设备将使您丧失使用此设备的授权。 维修时,请与制造商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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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在允许使用此设备的国家/地区内使用驱动程序。 请参见制造商的系统恢复套件,或与制造商的技术支持部门联系,获取详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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