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印表機的設計適用於我們的一般工作環境,並通過數個法規聲明的認證。
本印表機在美國通過認證,符合 DHHS 21 CFR 第一章第 J 節 I 級 (1) 雷射產品的法規要求,而且在其他地區也通過 IEC 60825-1:1993 + A1:1997 + A2:2001 的 I 級雷射產品法規要求。
I 級雷射產品對安全沒有危險威脅。 激光系统和打印机的设计原则是在日常操作,用户维护或指定维修条件下,所受的激光辐射不超过 I 类级别规定的标准。
波長: 800 nm
光束發散角
平行: 12 度
垂直: 30 度
最大電力或能源輸出: 5 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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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使用情況下,此印表機將產生臭氧。 所產生的臭氧不會對使用者造成任何危險。 然而,依舊建議您將印表機置於空氣流通的地點。 如果您需要更多臭氧資訊,請聯絡當地的 Samsung 經銷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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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印表機包含進階的節省能源技術,能夠在非使用狀態下減少耗電量。 印表機長時間沒有接收資料時,會自動降低耗電量。 ENERGY STAR 和 ENERGY STAR 標誌是已在美國註冊的商標。 有關 ENERGY STAR 計劃的詳細資訊,請參閱 http://www.energystar.gov。 |
此裝置符合 FCC 規範第 15 部份。 此裝置必須在以下兩種條件下操作:
此裝置不會造成有害干擾。
此裝置必須能接受任何收到的干擾,包含可能造成操作錯誤的干擾。
本设备已经过检验,证明符合 FCC 规章第 15 部分有关 B 类数字设备的限制。 這些限制條件是為防止家用設施中的有害干擾而設計的。 本印表機可產生,使用並傳送無線電頻率能量,若未依據安裝使用說明操作,可能會對無線電傳播造成有害干擾。 然而,依舊無法保證某一特定安裝不會產生任何干擾。 如果設備的確對無線電或是電視收訊產生有害的干擾,可從開啟關閉本設備電源以確認,建議使用者採取以下一種或多種步驟校正干擾狀況:
調整接收天線的方向或位置。
增加設備和接收器之間的距離。
連接設備至與接收器不同的插座迴路。
請向您的銷售商或具豐富的無線電或電視工程人員要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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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製造廠商明確許可,而變更或修改本設備可能會導致使用者喪失操作本設備的權利。 |
此數位設備在無線電雜訊溢散方面,沒有超過加拿大產業部的「數位裝置」ICES-003 無線電干擾法規中對 B 級產品的限制。
Cet appareil numérique respecte les limites de bruits radioélectriques applicables aux appareils numériques de Classe B prescrites dans la norme sur le matériel brouilleur : « Appareils Numériques », ICES-003 édictée par l’Industrie et Sciences Canada.
您的印表機系統內可能內建 (嵌入) 作業於 2.4 GHz/5 GHz 區段的低功率,無線電 LAN 類型的裝置 (無線電射頻 (RF) 通訊裝置)。 只有當產品內具有此類裝置時此段說明才適用。 請參閱系統標籤檢查是否有無線裝置。
若您的系統標籤上有 FCC 辨識編號,系統內的無線裝置只能在美國境內使用。
根據 FCC 規定,在人體附近使用無線裝置時,人體 (不包括四肢) 和天線的距離通常不應少於 20 公分。 無線裝置開啟時,人體和裝置的距離必須超過 20 公分。 可能嵌入在印表機內的無線裝置的輸出功率遠低於 FCC 規定的無線電射頻暴露限制。
傳送裝置不應該在靠近任何其他天線或傳送裝置的地方使用。
此裝置操作時必須滿足以下兩種條件: (1) 此裝置不會造成有害干擾,並且 (2) 此裝置必須能接受任何收到的干擾,包括可能造成操作錯誤的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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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請勿自行維修無線裝置。 請勿以任何方式變更這些裝置。 對於無線裝置的變更將導致喪失使用授權。 請聯絡製造廠商,獲得更多維修及服務資訊。 |
此印表機的主要導線裝上標準的 (BS 1363) 13 安培插頭,並裝上 13 安培保險絲。 當您要變更或檢驗保險絲時,您必須安裝正確的 13 安培保險絲。 然後需要裝回保險絲蓋。 如果遺失了保險絲蓋,請等您取得另一個保險絲蓋後,再插電使用。
請聯絡您購買印表機的人員。
13 安培插頭是英國常見的插頭類型,合乎一般用戶使用。 然而,仍有建築(主要是老舊建築)未使用一般的 13 安培插座。 您必須購買適用的轉接插頭。 建議您不要移除附接的插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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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您已剪下附接的插頭,請直接將它丟棄。請勿重配插頭電線,否則可能於插上插座時遭到電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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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產品的 CE 標誌表示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聲明產品符合以下的歐盟 93/68/EEC 相關指令 (通過時間如下所示): |
CLP-320 Series: 低電壓指令 (2006/95/EC) 和 EMC 指令 (2004/108/EC)
CLP-325W(K): R&TTE 指令 (1999/5/EC)
符合聲明可在 www.samsung.com/printer 中檢視,請移至「支援」 > 「下載中心」並輸入印表機 (MFP) 名稱以瀏覽 EuDoC。
1995 年 1 月 1 日: 符合會議指令 2006/95/EC 低電壓裝備規定。
1996 年 1 月 1 日: 符合會議指令 2004/108/EC (92/31/EEC) 電磁相容性規定。
1999 年 3 月 9 日: 符合會議指令 1999/5/EC 無線電裝置和電訊終端機設備規定。 如需定義相關規定和參考標準的完整聲明,請連絡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代表。
您的印表機系統可能內建 (嵌入) 作業於 2.4 GHz/5 GHz 波段的低功率,無線電 LAN 類型的裝置 (無線電射頻 (RF) 通訊裝置),這類裝置擬供家庭或辦公室使用。 只有當產品內具有此類裝置時此段說明才適用。 請參閱系統標籤檢查是否有無線裝置。
若您的系統標籤上有 CE 認證機構註冊號碼的標章和警告標籤,您的系統可能含有符合在歐洲或相關地區使用規定的無線裝置。
可能嵌入在印表機內的無線裝置的輸出功率遠低於歐盟 R&TTE 指令規定的無線電射頻暴露限制。
歐盟
奧地利,比利時,塞普勒斯,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 (有頻率限制),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義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波蘭,葡萄牙,斯洛伐克,塞爾維亞,西班牙,瑞典和英國
EEA/EFTA 國家
冰島,列支敦斯登,挪威和瑞士
您的印表機系統內可能內建 (嵌入) 作業於 2.4 GHz/5 GHz 區段的低功率,無線電 LAN 類型的裝置 (無線電射頻 (RF) 通訊裝置)。 以下為使用無線裝置時常見的安全資訊。
以下將列出每個國家/地區對於使用的其他限制,警告和安全考量。 您系統內的無線裝置可使用的國家/地區,請參考系統等級標籤上的無線電核可標誌。 如果您要使用無線裝置的國家/地區未列於其中,請聯絡當地的無線電核准代理廠商。 無線裝置的使用可能有相關規範或限制。
可能內嵌在印表機內的無線裝置的輸出功率遠低於目前所知的無線電射頻報暴露限制。 因為無線裝置 (可能嵌入在印表機內) 發出的能量遠低無線電射頻安全標準和建議,使用時非常安全。 無論功率等級為何,在正常使用下,請盡量減低與人體的接觸。
做為一般指導原則,人體 (不包括四肢) 和無線裝置天線的距離不應少於 20 公分。 無線裝置開啟與傳送時,人體和裝置的距離應超過 20 公分。
傳送裝置不應該在靠近任何其他天線或傳送裝置的地方使用。
部分特殊環境對於無線裝置的使用有一些限制。 以下為常見的使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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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無線通訊會干擾商業飛機上的裝置。 目前飛航安全規定中,禁止在飛機上使用無線裝置。 IEEE 802.11 (亦稱為無線乙太網路) 和藍芽通訊裝置為無線通訊裝置的範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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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可能干擾其他裝置或服務的情形下,將可能限制或禁止無線裝置的使用。 機場,醫院和其他具有氧氣或其他易燃物品的地點,將可能限制或禁止無線裝置的使用。 當您不確定所在的環境是否能使用無線裝置,請在開啟無線裝置前詢問相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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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國家/地區對於無線裝置的使用限制有所不同。 您的系統備有無線裝置,當您旅行至其他國家/地區時,如果要使用本系統,請先檢查目的地國家/地區相關無線裝置的使用規定或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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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的系統內嵌無線裝置,請勿在外蓋和保護殼未裝設好的情況下使用無線裝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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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請勿自行維修無線裝置。 請勿以任何方式變更這些裝置。 對於無線裝置的變更將導致喪失使用授權。 請聯絡製造廠商,獲得更多維修及服務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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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使用該國家/地區核可的驅動程式。 請參見製造廠商的系統修復工具或聯絡製造廠商的技術支援部門,獲得更多訊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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